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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3-05-23 20:22:13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7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相关资料图)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2)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兼总裁刘树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92,365,45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13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00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53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92,365,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2,365,45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92,365,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6018%。

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778,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6%;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778,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556% ;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08,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黄珊律师、钟颖律师通过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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